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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声科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2-07-17 点击数:10400

 超声科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通知

  1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规定和各级部门要求,为防止出生婴儿性别失调,确保人口安全,制定此制度。

  2.超声科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检查和鉴定,如必须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检查鉴定,需经医院出生婴儿性别比监控领导小组批准,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进行,并按属地管理原则上报市计划生育局备案。

  3.本科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检查或鉴定的,依照有关规定,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倍以上罚款外,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,造成孕妇终止妊娠等不良后果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降职、降薪、解聘、开除公职,甚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

  4.超声科对胎儿性别检查或鉴定,须如实做好登记,如漏登、漏报、瞒报,一经发现加重处罚款。